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2.1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可分为TN、TT、IT三种系统,其中TN系统又可分为TN-C、TN-S、TN-C-S三种形式。
12.2. 2 TN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TN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所有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采用保护导体(PE)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PEN)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相连接。
    2 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且应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地。对于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物,为在发生故障时,保护导体的电位靠近地电位,需要均匀地设置附加接地点。附加接地点可采用有等电位效能的人工接地极或自然接地极等外界可导电体。
    3 保护导体上不应设置保护电器及隔离电器,可设置供测试用的只有用工具才能断开的接点。
    4 保护导体单独敷设时,应与配电干线敷设在同一桥架上,并应靠近安装。

12.2.3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12.2.4 TT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TT系统中,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直接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所连接的接地极不应与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极相连接。
    2 TT系统中,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宜采用保护导体与共用的接地网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相连。
    3 TT系统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12.2.5 IT系统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在IT系统中,所有带电部分应对地绝缘或配电变压器中性点应通过足够大的阻抗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可单独接地或成组地接地。
    2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接地母线、总接地端子与接地极连接。
    3 IT系统必须装设绝缘监视及接地故障报警或显示装置。
    4 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IT系统不宜引出中性导体。

12.2.6 IT系统中包括中性导体在内的任何带电部分严禁直接接地。IT系统中的电源系统对地应保持良好的绝缘状态。

12.2.7 应根据系统安全保护所具备的条件,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系统接地形式。
    在同一低压配电系统中,当全部采用TN系统确有困难时,也可部分采用TT系统接地形式。采用TT系统供电部分均应装设能自动切除接地故障的装置(包括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或经由隔离变压器供电。自动切除故障的时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2.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和基本要求

12.2.1 三种接地形式引自IEC及国家标准。

12.2.2 TN系统的基本要求
    第2款 保护导体应在靠近配电变压器处接地,一般是变压器低压的中性点;保护导体在进入建筑物处再作“重复”接地;TN-C-S或TN-S系统中当PE导体相当长时,保护导体的电位与其附近的地电位会产生位差,需要再设多处接地点,以减小产生位差的可能。条文中没有对多处接地的做法以明确的规定。例如,两重复接地之间的最大距离,原因是每个地域的环境不一样,千差万别,统一规定有困难。设计中保护导体,水平敷设时可按50m,垂直敷设时可按20m。当然在长干线的终端处,PE导体应作接地。
    第3款 PE导体不允许有开断的可能,是一条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原则。本条与第7章第7.5.2条配合起来要求在TN-C的配电系统中,建筑物采用TN-C-S系统时,在建筑物的进线处设置重复接地,将系统变成TN-S以后才能设置进线隔离开关,这就大大提高了PE线的可靠性。

12.2.3 TN-C-S系统在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分开后就不应再合并。否则造成前段的N、PE并联,PE导体可能会有大电流通过,提高PE导体的对地电位,危及人身安全;此外这种接线会造成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误动作。

12.2.5 IT系统的基本要求
    第4款 装设绝缘监视及作接地故障报警,是保证单点接地故障的非长时运行的必要措施。绝缘监视器件必须是采用高阻抗接入方式。

12.2.6 IT系统是采用隔离变压器与供电系统的接地系统完全分开,所以其系统中的任何带电部分(包括中性导体)严禁直接接地。单点对地的第一故障,可不切断电源,但不应长时间保持故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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